關於《溫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減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解讀 | ||||
|
||||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動抓緊抓實抓好2022年房租㊣ 減免工作,確保及時兌現、靠前兌現、應兌盡兌,切實幫助服務業領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恢復發展、渡過難關,根據《彩神app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30條措施的通知》(溫政發〔2022〕7 號)精神和要求,結合以往特別是一季度租金減免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本通知。 二、具體內容 2022年3月31日溫政發〔2022〕7 號文件印發前,承租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企業(含國有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不含集體企業,下同)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申請並經審核後給予第二季度共三個月租金減免(以下稱普遍減免,剩余租期不足三個月的按實際租期減免)。如2022年市場主體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被列入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時,承租上述房產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確定為中高風險之日的當月起享受三個月租金減免(以下稱補充減免,剩余租期不足三個月的按實際租期減免)。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全資、控股、實際控制企業,集體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市場主體,不屬於溫政發〔2022〕7 號文件租金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 存在轉租行為的,轉租方不享受減免政策,由最終承租經營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減免。存在租賃糾紛(欠租、欠費等)以及違約轉租的,不得減免。 三、執行口徑 1.存在轉租行為的房屋,轉租方□不享受房租減免政策,由最終承租經營的服務業領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其中,轉租方為我市國有單位∮的,應當與房屋產權方以各自實收的租金為限共同承擔減免的租金。存在租賃糾紛(欠租、欠費)、違約轉租的,不得減免。 2.免租金額以租賃合同為準,不包括物業費、停車費等管理費用。租賃合同已涉及免租、優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實收租金計算減免金額。 3.服務業行業分類標準,參考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原則上第三產業都可以視為服務業)。小微企業界定範圍,參考《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或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的“小微企業名錄查詢”模塊。個體工商戶是指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 四、執行期限 普遍減免的申請受理時間截止於2022年6月30日,補充減免的申請受理時間為2022年市場主體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疫情風險等√級被確定為中高風險的當月起2個月內。逾期申請的,不予減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