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辦法》的政策解讀 | ||||
|
||||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我※市這項工作於2013年在全◥國率先試點,為鞏固改革成果,於2014年、2016年出臺了《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溫政辦〔2014〕127號,以下簡稱《市職轉暫行辦法》)、《溫州市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若幹制度》(溫政辦〔2016〕3號),並取得了諸多成果,但由於當時上述文件】的制定是以試點為背景的,相關機制已不適應常態化工作需要。同時,根據2019年市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溫政發〔2019〕7號)明確,暫行、試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故亟待制定出臺新的《市職轉辦々法》。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133號) 三、起草說明 (一)關於職能轉移的內◣涵。明確將“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內涵界ㄨ定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按照所需↘轉移職能的性質和特點,經過規定程序,依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有關職能事項交給社會組織直接履→行或委托履行,並對履職情況進行指導、評估、監督的一╲系列活動。” (二)關於職能轉移主▲體、範圍和形式。明確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主體包括職能轉出主體和職能承接主體。對政府可轉出的職能範圍以“概括式+列舉式”進行明『確界定,並給出了“包括但不限◇於”的∮開放式規定,有利於各單位更加開放、探索性地開展職能轉移工作。將〓職能轉移形式按照履職名義、責任歸屬不同,將職轉形式分為“直接轉移”和“委托轉移”,並規定“屬於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程序執行”,從而使職能轉移與政府購買服務有機銜接,還首次規定了政府職能的無償轉移∞,鼓勵職能轉〒出主體降低轉移成本。 (三)關於職能轉移流程。職能轉移整體流程按照“提出申請—事項審核—主體確定”三大步驟實施。在“提出申請”階段明∏確了提交要件;在“事項審核”階段,各小組成員單位對職轉事項和方案以聯審方式進行初◆審(主要是市︽委編辦進行形式審查)、審定(主要是實質審查),所形成的職轉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同意後公開,並明確2年內不能轉出的自動剔除規定;在“主體確定”階段,對發布招▲募公告、選定承接主體、公示承接主體、簽訂轉移協議、公告轉移事項等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職能轉移監督管理。為確保職能轉移工作取得成效,規定職能轉移監管機制。明確費隨事轉的經費保障機制和績效管理要求,明確規定“在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因同一已轉移事項要求增加機構編制或編外︼用工控制數的,原則上不予準許”。註重違規問責,明確∩規定對職能承接主體在職轉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不到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問題◢,應當由職能承接主體主管管理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依法納入公共信用平臺;嚴重失信的,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懲戒,進一步提升了職能轉移效果導向的標準。 (五)關於改革領導機制。為適應當前改革的整體形勢,《辦法》明確設置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推進職轉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繼續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任副組長。同時按照部◣門職責,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了重新調整和分工。為加強協調,還建立了由常務副市長主持的跨部門聯席會議機制。 解讀單位:市委編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