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Ψ 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①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幹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保密機關、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